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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青办发〔2016〕24号-关于转发《团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编辑:团委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03点击次数:

 

鄂青办发2016〕24号

关于转发《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县团委,各大型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团委,省直机关团工委、省企业团工委、省金融团工委,省司法厅团委:

   现将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青发〔2016〕6号)和《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的通知(中青发〔2016〕1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共青团湖北省委办公室

  2016年122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
   现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共青团中央

                       2016 3 月 24 日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

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保持和增强共青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1.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是团的建设基础工程。团员是团的肌体的细胞和团的活动的主体。长期以来,各级团组织认真做好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建立了一支规模宏大、能够发挥模范作用的团员队伍。由于团组织自身的特点,每年有数以百万计的团员超龄离团,又有数以百万计的青年入团,做好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实践证明,只有把团员发展好、管理好,才能体现团员队伍的先进性,更好发挥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作用。

2.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青年自身和所处的环境都发生了显著变化,团员队伍建设面临许多新课题新挑战,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存在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问题。主要表现是:有的地方团员占青年的比例过高,团员的团员意识不强,荣誉感不足,团员在青年中的先进性体现不够;有的团组织对发展团员工作重视不足、把关不严,发展团员质量需要提高;有的地方发展团员标准不明确、程序不规范,全员入团、突击入团、低龄入团现象较为突出;有的团组织重发展团员、轻团员管理,团的组织生活涣散、团籍管理不规范、团员流失严重。这些问题从源头上严重影响了团员队伍的生机活力,削弱了共青团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3.加强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精神,紧紧围绕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持团要管团、从严治团,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按照坚持标准、控制规模、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健全机制、务求实效,不断提高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着力把各方面先进青年更多地吸收进团组织,努力建设一支能够充分体现先进性和发挥模范作用的团员队伍,源源不断地为党输送新鲜血液,不断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严格入团标准,提高发展团员质量

4.坚持按照标准发展团员。严格按照团章规定的标准发展团员,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在学习、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根据不同群体、行业、岗位的特点,紧密联系实际,从思想政治、能力素质、道德品行、现实表现等方面探索制定团员具体标准。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杜绝全员入团、突击发展、不满13周岁入团的现象,同时防止“关门主义”。完善推荐中学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制度,对于经少先队组织培养推荐和团组织考察已达到入团标准的特别优秀少先队员,可以在他们年满13周岁未满14周岁时发展他们入团,在年满14周岁以前仍保留队籍。对于在入团年龄问题上弄虚作假的,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在学生中发展团员,要始终突出思想政治引领这一灵魂,坚持把理想信念作为首要标准,把综合素质作为重要考察内容,加强对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考察,注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自我评价和相互评价结合起来,防止只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团员的唯一标准。

5.抓好入团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积极引导和鼓励那些各方面表现好、有进步愿望的青年提出入团申请,不能坐等青年上门。对于提出入团申请的青年,要及时采取团员推荐、少先队推优等方式确定入团积极分子。建立对入团积极分子进行集中教育和日常培养考察相结合的培养教育机制,从源头抓好发展团员质量。针对不同群体、不同行业入团积极分子的特点,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重点,切实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觉悟,端正入团动机,逐步坚定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充分利用好团课、团校等形式和载体开展集中培养教育,入团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之前要参加不少于8学时的团课学习。严格落实培养联系人制度、团支部考察制度,定期了解入团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健全经常性培养考察机制。

6.严格入团程序和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团章程序和有关规定发展团员,把履行入团程序作为对新团员进行团员意识教育的重要内容。入团积极分子的推荐确定、培养考察,新团员的大会表决、审批、宣誓、教育等各个环节都要做到程序严格、手续完备。发展团员工作中要坚持民主,通过团员和青年民主推荐产生发展对象,新团员的接收必须经过团支部大会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强化发展团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团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团章和有关规定发展团员的典型案例要及时进行查处和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团的,一律不予承认,切实维护发展团员工作的严肃性。

三、加强发展团员工作指导,保持团员队伍的适度规模和合理结构

7.制定和落实发展团员规划。着眼于增强团员队伍的整体先进性,坚持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团员,实行发展团员总量调控,降低团青比例,使团员数量和团青比例保持合理、适度的水平,到2025年将全国团青比例控制在30%以内。团中央制定全国发展团员规划,并对每年发展团员数量进行总体控制,相应对省级团委发展团员数量提出指导意见。省级团委制定发展团员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省份、本系统的发展团员工作进行综合平衡、分类指导。地市级和县级团委要在充分论证、统筹协调的基础上,制定发展团员年度计划,分领域对发展团员的数量、结构、分布和工作要求等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报上一级团委备案。基层团组织要根据上级团组织的规划和计划,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落实措施,报上级团组织备案。各级团组织要认真抓好规划和计划的落实,确保发展团员工作规范有序。

8.调控中学发展团员比例。中学是发展团员的主要源头,做好中学发展团员工作是加强团员队伍建设的基础和关键。把中学发展团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团积极分子的培养上,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团工作。到2017年底将初中毕业班团学比例控制在30%以内,2018年底将高中阶段(含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班团学比例控制在60%以内,之后进一步降低这一比例。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要考虑学校类别和地区差异,研究制定调控本地中学发展团员比例的具体措施,原则上应以县域为单位做好区域内中学发展团员工作的统筹,非县属中学发展团员比例由其所在地市或县的团组织商其上级单位团组织确定。各中学团委要按照上级团委制定的发展比例,统筹做好各年级发展团员工作。

9.统筹做好其他领域发展团员工作。把中学作为发展团员主阵地的同时,做好非公企业、农村社区、新兴青年群体等领域的发展团员工作。加强对非公企业青年一线工人、业务骨干、技术能手的培养考察,及时发展他们中符合团员标准的青年入团。注重在思想政治素质好、有文化、有一技之长,特别是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优秀青年农民中发展团员。注重发展优秀青年农民工入团,青年农民工可以向所在单位团组织提出入团申请,所在单位未建立团组织的,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团组织提出入团申请;流出地已经在流入地建立驻外团组织的,可以向驻外团组织提出入团申请。要把新兴青年群体中思想先进、政治素质高的优秀青年吸收进团的组织。继续做好国有企业、普通高校、机关事业单位的发展团员工作,保持合适团青比例。注重加强在少数民族青年中发展团员工作,继续做好在军人中发展团员工作。

四、强化团员教育管理,增强团员队伍生机活力

10.从严管理团员。严明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健全和改进“三会两制一课制度,特别要把团员教育评议与团员年度团籍注册结合起来,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作内容,将其作为加强团员队伍思想建设、严肃团的纪律、严格团的管理的重要措施。认真落实团日活动制度。探索打破单位、行业、地域界限,依托区域化团建,试行团员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模式,积极开展开放式、体验式、互动式团内活动,注重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活动,进一步提高组织生活的效果。团的组织生活要凸显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要求,团组织对团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要经常进行督促检查。

严肃团的纪律,及时处置不合格团员,对违反团章规定的团员依章及时处理。对理想信念不坚定、不履行团员义务、不符合团员标准的团员,团组织应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6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工作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并予除名。处置不合格团员要按照稳妥、慎重的要求,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不定比例、不下指标,认真执行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对被劝退和除名的团员,团组织要做好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在内的相关工作。

完善和加强团员档案管理。团员的入团志愿书,已建立人事档案的,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未建立人事档案的,学生团员的由学校团委管理,其他团员的由街道、乡镇团组织管理。建立团员登记表制度,基层团组织要为团员建立包含各项基本信息的团员登记表,将其作为团员档案的重要材料和团组织关系的重要证明,作为基层团组织对团员进行日常管理服务的重要依据。团员登记表由团员所在的基层团委管理,街道、乡镇下属的基层团组织其团员登记表统一由街道、乡镇团组织管理。所有团员登记表和未由档案管理部门管理的入团志愿书随组织关系进行转移。

创新团员管理手段。建设全国“智慧团建”系统,建成集基础团务管理、团干部管理和团的工作管理于一体的综合平台,创新团的工作运行机制,提高团员管理和服务工作水平。

11.改进对流动团员的管理。按照明确责任主体、分类管理服务、多方协同配合的要求,认真做好流动团员管理和团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团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将其团的组织关系转入外出地或工作单位相应的团组织。

对农村流动团员,流入地团组织要及时将流动团员纳入本地团员管理范围,给予必要的工作支持;流出地团组织要掌握了解外出流动团员情况,主动与流入地团组织沟通,并积极创造条件,在流出团员相对集中地建立团组织。

对各级各类学校毕业生中的流动团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团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在单位团组织;工作单位未建立团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将团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团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团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团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团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团组织。对于暂时确无法转移团员组织关系的,团员原隶属团委应保留其组织关系,直至其办理转出手续。

对流动人才中的团员,所在单位已经建立团组织的,应将团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团组织。所在单位未建立团组织的,团员组织关系应随同档案一并转入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团组织;具备条件的可成立流动人才团员团组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确保他们能够按时交纳团费、定期参加组织生活、充分发挥作用。

对劳务派遣工中的流动团员,一般以用工单位团组织管理为主,劳务派遣单位团组织和户籍所在地团组织密切配合、主动联系,将他们纳入团组织有效管理之中。

对出国(境)人员中的团员,要加强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出国(境)人员团员与团组织联系制度和组织关系管理制度。

办理团员组织关系转接时,应由基层团委开具转接介绍信,并向县级团委进行年度备案。不能仅凭团员证转接团员组织关系。对伪造团员身份证明的,要严肃处理。对在转移和接收团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团组织和团员,上级团组织要批评教育,及时纠正。

12.强化团员经常性教育。坚持用科学理论、先进思想武装团员,激发团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促进团员坚定理想信念,自觉增强团员意识。组织团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一般累计不少于1天或者8学时。各级团组织特别是团的基层组织要通过学习培训、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同伴分享、选树典型等方式,注重运用网络手段,丰富和完善团员经常性教育载体,提升团员经常性教育成效。要注重对团员的仪式教育,举办好入团、超龄离团等仪式,注重仪式的庄重性、感染力和神圣感,增强团员对组织的归属感、作为团员的光荣感。团内正式活动时,要按照规定使用团旗、佩戴团徽、奏唱团歌。

五、发挥团员模范带头作用,增强团员队伍先进性

13.抓好推优入党工作。改进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将其作为基层团组织的重要职责,进一步完善推优工作机制。推荐对象应具有1年以上的团龄,推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团支部人数的20%,每次推荐有效期为2年。要将推优工作的重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上,配合基层党组织做好相关工作,使育优和推优有效衔接。要注重推荐青年工人、农民、学生、知识分子中的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

14.推动团员成为注册志愿者。把参与志愿服务作为团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团员意识的重要途径,逐步推动全体团员成为注册志愿者,引导广大团员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带头广泛深入开展志愿服务。建立有效机制和载体,引导团员注册志愿者围绕扶贫济困、助老助残、社区服务、生态建设、大型活动、抢险救灾、网络文明、社会管理、文化建设、西部开发、海外服务等领域开展志愿服务。积极动员广大团员加入网络文明志愿者队伍,争当好网民,发出好声音,传播正能量,把团员的先进性延伸到网络空间。

15.健全团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充分保障团员的各项权利,加强对团员的教育培养,促进团员成长发展。坚持从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和爱护团员,落实团的领导机关干部深入基层工作制度,通过走访慰问、谈心谈话、结对帮扶等措施,帮助支持在学习和生产生活方面存在困难的团员。广泛开展团员交流分享,提倡在工作生活中分享思想体会,增进彼此了解,共同提高进步。完善团内评选表彰工作机制,让更多普通团员参与到评选工作中来,及时把团员身边的先进典型挖掘出来,加强宣传,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结合各地实际积极争取面向团员青年的普惠性政策或服务。

16.构建团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健全团员立足岗位创先争优长效机制,通过设立团员先锋岗、团员示范岗、青年文明号窗口等形式,开展团员承诺践诺和履职尽责活动,推动团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团员服务团员、团员服务青年为重要形式,加强基层服务型团组织建设,每名团员要与一定数量的非团员青年结对,建立经常性联系,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完善团干部直接联系团员青年制度,重点联系农村、社区、学校、非公企业、新兴青年群体以及生活困难团员青年,听取和反映青年意见,帮助青年解决困难,注重维护青年合法权益,不断巩固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17.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团组织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集中一段时间加强制度设计,突出重点环节,细化落实措施,推动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达到一个新水平。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和领导班子要把做好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作为重要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狠抓责任落实。各级团的组织部门要加强具体指导,明确目标任务,充实工作力量,推动工作落实。基层团组织要配齐配强团支部书记,把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作为核心工作职能,认真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加强团员日常管理,克服“紧抓一阵,松懈一阵”的现象。

18.加强基层团建。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既是团的基层建设的重要内容,也需要有力的团建支撑和保障。要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党建带团建制度安排在基层的有效落实,为基层团组织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狠抓团建“空白点”,构建纵横交织的网络化组织体系,不断扩大团组织在青年中的有效覆盖;继续将工作资源、工作项目、工作力量向基层倾斜,促进基层团的工作进一步活跃,增强对青年的吸引力。

19.强化督导考核。各级团组织要定期督促检查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加强工作考核,把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团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应每年开展一次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专项检查,基层团委应每半年检查一次,掌握工作进度,及时解决问题,对工作情况较差的团组织进行通报。

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已经共青团中央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16年11月11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团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团员质量,提升团员队伍先进性,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团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团员工作应当按照坚持标准、控制规模、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团自愿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  团的基层组织应当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着力把各方面先进青年吸收进团组织,保持团员队伍朝气蓬勃的青年特点,使共青团真正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坚强核心。

第二章    入团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团组织应当加强对青年的教育和引导,面向青年开展团的各项活动,宣传团的基本知识,努力为青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提高青年对团的认识,激发青年的进步热情,建立起一支数量众多的入团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团组织应当主动了解青年,及时发现那些积极要求进步、各方面表现好的青年,鼓励他们申请入团。

第六条  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对于经少先队组织培养推荐和团组织考察已达到入团标准的特别优秀的少先队员,可以在年满十三周岁后发展他们入团,在十四周岁以前仍保留队籍。

第七条  入团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团组织提出入团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团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团组织提出入团申请。

流动青年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团组织提出入团申请。流出地已经在流入地建立驻外团组织的,也可以向驻外团组织提出入团申请。

第八条  组织收到入团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团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九条 在入团申请人中确定入团积极分子,应采取团员推荐、少先队组织推优等方式,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团组织备案。

第十条  团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团员作入团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团积极分子介绍团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团积极分子的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和现实表现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团积极分子端正入团动机;

(三)及时向团支部汇报入团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团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团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团组织应当高度重视对入团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形成集中教育和日常培养考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入团积极分子须进行三个月以上的培养教育。未经团组织培养考察的青年,一般不得发展入团。

第十二条  入团积极分子在发展入团之前要参加不少于8学时的团课学习。团组织应当对入团积极分子开展党的理论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党史、国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开展团章教育和团的优良传统教育,教唱团歌,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觉悟,端正入团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的信念。

第十三条  团组织应当吸收入团积极分子参加团的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鼓励他们努力学习、立足本职、争创一流,使他们在实践中受教育、起作用、长才干。

应当鼓励入团积极分子成为注册志愿者,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将入团积极分子是否是注册志愿者、是否参加过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活动作为入团的重要考察内容。入团时,积极推动新团员成为注册志愿者。

第十四条  团支部应及时对入团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在经过规定时间的培养教育后,团支部委员会应听取联系人、团员和群众的意见,从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在本职岗位上一贯表现和道德品质等方面对他们进行考察,并为已具备团员条件的积极分子办理入团手续。

入团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团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团组织应当及时将入团申请书、参加团的活动记录、培养教育情况、志愿服务记录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团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团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  完善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的工作制度。中学团组织应当重视发挥少先队组织的作用,办好“少年团校”“中学生团校”,提高少先队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支持、帮助和指导少先队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

少先队组织推优,由少先队中队委员会讨论,提出推荐对象,填写推荐表,报大队委员会;少先队大队委员会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向具有发展团员审批权限的团组织推荐。少先队组织推优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第三章    新团员的接收

第十六条  接收新团员应当严格按照团章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办理。发展青年入团,要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其是否在学习、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七条  申请入团的青年要有本支部的两名团员作介绍人。入团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申请入团的青年自己约请,或由团组织指定。

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团员权利或尚在缓期注册期间的团员,不能作青年入团介绍人。

第十八条  入团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被介绍人解释团的章程,说明团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团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学习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团组织汇报;

(三)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团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第十九条 团支部委员会应在入团积极分子中讨论确定发展对象,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团委预审。

基层团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预审。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团支部委员会,并向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入团志愿书》。

发展对象要认真如实填写《入团志愿书》。《入团志愿书》经支委会检查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条  青年入团必须经团支部大会讨论通过。讨论青年入团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青年入团的主要程序是:

(一)申请人汇报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和对团的认识、入团动机以及需向团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团介绍人介绍申请人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团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议意见;  

(四)与会团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团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新团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团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团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名以上的青年入团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团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团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团申请书,一并报上级团组织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申请人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团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接收新团员由基层团委审批。团总支一般不能审批接收新团员,但应当对新团员情况进行审议。县以上团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团总支和大型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团总支,经县以上团委授权,可以审批接收新团员,但需要在审批意见中注明是授权审批。

第二十四条  基层团委审批接收新团员必须召开委员会,集体审议,表决决定。审议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是否具备团员条件,入团手续是否完备等。审批意见写入《入团志愿书》,并通知报批的团支部。

基层团委审批两名以上青年入团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团支部应通过支部书记或委员谈话的郑重方式及时将上级团组织批准青年入团的决定通知本人并在团员大会上宣布。对于未被批准入团的青年,团支部也应将情况及时通知本人,帮助其认识自己的不足,鼓励其继续努力。

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计算团龄,并交纳团费。

第二十六条 基层团委对团支部上报的接收新团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团委基层组织建设部门。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新团员应当参加入团仪式。入团仪式可以由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组织。在入团仪式上,由上级团组织的代表或本级团组织的负责人带领新团员宣誓,并向新团员颁发团员证和团徽。团员证需由团的县级委员会或其授权办理颁发团员证具体事宜的基层团委加盖钢印。入团仪式可以邀请同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八条  团组织应加强对新团员的教育和管理,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执行团章、履行团员义务的自觉性。

第二十九条  团组织应将新团员的《入团志愿书》存入本人人事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未建立人事档案的,学生团员的《入团志愿书》由学校团委建立团员档案并进行管理;其他团员的由街道、乡镇团组织统一管理。县级团委要加强对学校、街道、乡镇团组织发展团员工作档案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团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团员。

第四章    团员的追认

第三十一条  入团积极分子在申请入团期间,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并在较大范围内有教育意义的,可以追认为团员。

第三十二条  追认团员应由其所在单位团组织整理事迹材料,经其生前所在团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过和县级以上团委审查同意后,报送省级团委批准。

第五章    发展团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团委应当把发展团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其作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对发展团员工作情况,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应每年开展一次检查,基层团委随时掌握工作进度,及时解决问题。对于发展团员工作情况较差的团组织要进行通报,必要时由团的领导机关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四条  基层团委和地方各级团委必须依据全国发展团员计划,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团员占青年的比例和入团积极分子队伍的情况,确定每年发展团员的任务和目标,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保证发展团员工作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

应当重视做好非公企业、农村社区、新兴青年群体等领域的发展团员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团组织对发展团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团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团章和有关规定发展团员的典型案例要及时进行查处和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团的,一律不予承认,切实维护发展团员工作的严肃性。

第三十六条  《入团志愿书》的式样由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负责制定,省级团委基层组织建设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入团仪式规定

附件

入团仪式规定

为规范发展团员工作,加强团员意识教育,特制定入团仪式规定如下。

一、基本原则

注重制度化。新团员入团都要参加入团仪式。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要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入团仪式。

注重程序性。举行入团仪式要做到基本程序规范到位,各个环节严谨顺畅,体现发展团员工作的严肃性和庄重性。

注重感染力。通过举行入团仪式,使青年感受加入团组织的光荣感,增强对团组织的归属感,激发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的使命感。

二、基本程序

1.奏(唱)国歌。

2.主持人说明举行入团仪式的意义,宣布新团员名单。

3.向新团员颁发团章、团员证和团徽,团徽佩戴在左胸前。

4.上级团组织的代表或本级团组织负责人带领新团员宣誓。

  1)宣誓人面向团旗立正,右手握拳,举过右肩。

  2)领誓人逐句领读入团誓词,宣誓人跟读。

  3)当领誓人念到“宣誓人”时,宣誓人应分别报出自己的姓名。

5.入团介绍人代表宣读《团章》中有关团员的义务和权利的条款。

6.新团员代表发言。

7.老团员代表发言。

8.党组织负责人、上级团组织的代表或本级团组织负责人讲话,对新团员提出希望和要求。

9.唱团歌。

在严格履行基本程序的基础上,可对入团仪式内容和形式进行进一步充实和创新。

三、有关要求

1.入团仪式由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组织,团小组不能组织。可以邀请同级党组织负责人参加,一般还应吸收入团积极分子到场观摩。

2.入团仪式应在上级团组织批复新发展团员之后一个月内举行,学校应在三个月内举行。可选择在“五四”“七一”“十一”“一二九”等时间举行,使入团仪式更有纪念意义。

3.入团仪式可以在室内举行,也可以在室外举行。有条件的地方,应尽量选择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等场所举行。

4.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要加强对入团仪式规定落实情况的指导和检查,注重总结推广基层团组织的好做法、好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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