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生会章程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生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全体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的群众性组织,是全校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发挥着服务全校同学成长成才的功能。
第二条 本会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接受来自其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 本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构建“一心双环”组织格局,以团委为核心和枢纽,以本会为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主体组织,以学生社团及相关学生组织为外围延伸手臂。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为学生、为未来。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五)规范学生干部的产生和配备,强化学生干部的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六)密切保持与各兄弟高校学生会的联系,增进友谊,交流经验,加强合作,切实增强我校学生会的综合实力和影响力;
(七)积极负责地完成上级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生会的各级组织都要执行学生会决议,坚持个人服从集体,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并接受上级学生会组织的领导。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凡具有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籍、承认本会章程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专科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三)有权参加学生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有权享受学生会组织提供的各种便利条件;
(四)有权要求学生会组织支持和保护个人的正当权益和合理要求。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服从本会各级组织的领导和安排,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维护本会的荣誉;
(三)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
(四)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第三章 主席团
第十条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简称“主席团”)是我校学生会组织的日常工作机构,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
第十一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应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体环节为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学院推荐、校团委审议、学工部审核,并报学校党委备案。校学生会主席团设主席4名,主席团成员任职期满由校学生会、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组织颁发任职证书。
第十二条 学生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团对外代表我校学生会组织。
第十三条 学生会主席团的职权:
(一)解释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制定并实施学生会工作规划,制定和修订学生会学生干部的选拔、考核制度和财务制度及其他制度,并监督施行;
(三)提名学生会职能部门负责人;
(四)校学生会执行主席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各校院学生会主席团、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十四条 主席团聘请校团委专职副书记担任秘书长,秘书长负责指导和监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根据日常工作需要,下设各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原则上含组织部、秘书部、学习部、宣传部、创业就业部、学生权益部6个部门,视实际情况增减。各职能部门原则上设正部长1名、副部长1名(视实际情况可增设1名),以项目化的方式招募志愿者参与学生会工作。学生会干部任职期满由校学生会、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组织颁发任职证书。
第十六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通过公开竞聘方式产生,由主席团提名,委员会表决通过,任期与主席团对应。
第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由秘书长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领导学院学生会对应部门工作。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一节 学院学生会
第十八条 各学院学生会为本会的院级组织,任期一年,组织机构由各学院自行设置,学院学生会应自觉接受各学院党委的领导和校学生会、各学院团委的指导。
第十九条 学院学生会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上级学生会组织对应,参照本章程由各学院学生会组织自行制定。
第二十条 学院学生会应执行本会的决议,认真完成本会布置的任务,根据本会宗旨积极主动开展本学院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生会应每年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向本会报告工作,并及时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本会的考核。
第二节 班委会
第二十二条 班委会为本会的班级组织,由本班全体同学民主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学院党政和上级学生会组织的领导。
第二十三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学院党政和上级学生会组织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十四条 班委会应团结全班同学,保证本会的宗旨和任务的贯彻落实,并根据本班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六章 学生会干部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干部是学生的公仆,学生会应按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的标准,面向广大同学选拔干部,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干部必须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履行本章程所规定的会员的各项义务,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生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政治面貌应至少为共青团员,中共党员(预备党员)优先;
(三)理想信念坚定,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具备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四)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始终坚持以学生为本,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
(五)作风严实,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工作认真负责,勤奋踏实,能按时按质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六)作风民主,能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学,能及时全面地反映同学的正确意见、建议和合理要求;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七)学习刻苦,成绩优良,能正确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
(八)有开拓创新意识,工作上善于思考、有独到见解,有明确的工作思路和施政纲领,有宏观上驾驭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会干部,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干部在必要情况下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整。
第七章 学生会的纪律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的纪律是学生会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学生会团结、做好各项工作的保证。学生会干部必须自觉接受学生会纪律的约束。
第三十条 学生会对违反纪律的干部,应当本着“教育为本、警示为辅”的原则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的纪律处分有四种:警告、严重警告、劝其辞职、撤销职务并予以解聘。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干部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学生会主席团会议的讨论研究并提请委员会表决。处分决议要实事求是,并要认真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若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向校学生会主席团或校团委提出申诉。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取闹的人,要给予批评教育。
第三十三条 校团委有权对各级学生会作出的错误处分决议予以纠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在全校学生会组织内具有最高效力,本会内的任何组织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生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